Jackson & Lyon LLP受上诉人王女士的指示,王女士是众多获得一级(投资者)移民入境许可的人之一,她从Maxwel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获得100万英镑的贷款并投资于Eclectic Capital Limited。两家公司的所有者分别是夫妻。内政部国务大臣(SSHD)拒绝了她作为参与该计划的Tier 1(投资者)移民的进一步许可申请,她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确定应维持先前的拒绝决定。SSHD以两个理由拒绝申请,即Maxwel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的贷款并未导致她将收益完全置于其控制之下,以及对Eclectic Capital Limited的投资并非合资格投资。

根据《移民规则》第245ED(e)段,“[申请人]申请的资产和投资必须完全在其控制之下”。附录A表8B规定,“申请人控制有钱......并投资于活跃和贸易的英国注册公司,但须遵守第65段规定的限制”。附录A第65(b)段规定“投资不包括以下列方式进行的投资......开放式投资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银团公司或集合投资工具”。内政大臣的结论是,对折衷资本有限公司的投资不受王女士的控制,因为她无法控制对折衷资本有限公司的投资,而该投资属于第65(b)段所排除在合格投资之外的投资类别。

王女士提起司法审查程序,质疑内政部的决定,但高级法庭驳回了该申请,维持了拒绝决定中提供的理由。高级法庭认为,“控制”一词应按照其自然和通常含义以通常的方式解释,即一个人有权“管理和(或)指导金钱、资产或投资的使用”,包括“选择和使用”的要素。此外,“完全”一词的使用和要求施加了更高程度的控制。高级法庭还指出,由于投资回报不佳,投资不可能是出于良好的商业原因,其动机完全是她希望获得Tier 1(投资者)签证。结合两家公司之间的联系和协议条款(服务协议第3.7.4条规定,具体工具的选择由Maxwell Asset Management自行决定,因此控制权由王女士明确转让),高级审裁处得出结论,王女士没有任何自由选择投资Eclectic,但必须这样做。至于对Eclectic Capital Limited的投资是否为合资格投资,高级审裁处裁定,SSHD有合理权利得出结论,该投资被排除在合资格投资之外,因为它具有《入境规则》第65(b)段所列实体的共同特征。

Jackson & Lyon LLP受指示代表上诉人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质疑上级法庭的决定。上诉有三种理由;

1. 高级审裁处裁定内务大臣有权断定有关资金不在王女士的控制之下,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2. 高级审裁处错误地认为,内务大臣有权根据服务协议第3.4.7条得出同样的结论;和

3. 内政务大臣无权以《入境规则》第65(b)段所列权利的共同特征为由,断定该投资不是合资格投资,因为该投资并非四项权利之一。

就理由1和2而言,上诉法院就表8B中的控制目的得出结论,内务大臣的意图是确保申请人“个人可用”英国贷款资产。上诉法院裁定,“内务部和高级审裁处错误地将'控制权'作为法律问题,将其视为对使用的限制,而不是个人可用性,因此将Maxwell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必须用于投资Eclectic的(正确和合法)结论视为对王女士的申请是致命的”。至于理由3,经确定,内务大臣德关于折衷资本有限公司并非第65(b)段所列实体的让步对她的结论是致命的,因为第65(b)段应被解释为载有一份仅限于这四个实体的名单。《移民规则》应按其通常含义进行构建,而内务大臣和高级法庭采用的解释不符合在基于积分的系统中解释规则的正确方法。Popplewell大法官表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明确客观标准、可预测性和尽量减少主观评估判断的需要,与SSHD的观点同样重要”。随后,上诉获准。

Jackson & Lyon LLP合伙人Leon Chua表示:“挑战内政部大臣的决定,特别是当高级法庭也驳回司法审查申请时,这始终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很高兴我们能够在上诉法院推翻高级审裁处的裁决,该裁决不仅会影响王女士和她的儿子,也会影响所有其他向Maxwel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借款并因同样原因被拒绝的申请人。对“控制”的解释对于确保所有Tier 1(投资者)移民满足移民规则以进一步居留或无限期居留申请非常重要。由于《移民规则》起草不力,我们多次向答辩人提出质疑,我希望尽快对此进行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 info@jacksonlyon.com 联系蔡磊。